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监理单位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