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设置密闭硬质围挡,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景观地带以及人口密集区域的施工现场边界围挡高度2.5m以上,其它区域围挡高度1.8m以上,并安装喷淋设施;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和加工区应当硬化,设置车辆出入冲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