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