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