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