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