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六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购买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识别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发适合本地区的信用产品,开拓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满足社会信用需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