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相关失信信息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的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