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采集、应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示采集、应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本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者强制授权采集、应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