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采集、应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示采集、应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本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者强制授权采集、应用自然人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