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下列工作和活动中依法应用信用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审计;
(三)公职人员录用、聘用、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晋升;
(四)人才引进、评优评先;
(五)其他需要按照规定应用信用信息的。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创新应用信用信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惠民便民信用服务。
支持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依法应用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