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法提供或者与信用主体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