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示范活动,推广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