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职能将信用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诚信教育。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社会信用研究,设置信用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并对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信用意识,营造诚信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