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倾倒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