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腐烂发臭物质;

(二)乱扔果皮、纸屑等污染废弃物;

(三)占道摆摊经营;

(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洗车;

(五)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

(六)敞放牲畜和家禽;

(七)在街道门面外设置遮阳伞、蓬盖和堆放杂物;

(八)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