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腐烂发臭物质;(二)乱扔果皮、纸屑等污染废弃物;(三)占道摆摊经营;(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洗车;(五)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六)敞放牲畜和家禽;(七)在街道门面外设置遮阳伞、蓬盖和堆放杂物;(八)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