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