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