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