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畲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畲医或者经多年畲医医疗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畲医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