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畲药材自然资源保护,科学划定畲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与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畲医药的野生药材资源,严禁非法采集、猎捕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畲药材和天然种质资源,严禁非法收购售卖野生畲药材。

自治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畲药特色、常用、珍稀、濒危品种为重点,建立畲药种质资源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建立畲药道地药材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保存、评价、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及产地加工等关键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