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畲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畲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畲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