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推进本系统、本领域诚信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