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依法实施、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应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