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征信和信用调查、评估、评级、咨询、担保、培训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