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已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及不符合失信条件而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可以向市信用工作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年限、查询、披露、异议处理,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