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屏蔽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信用信息和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慈善捐赠等信用信息。市信用工作机构应当自信用主体要求屏蔽其信用信息的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屏蔽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