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确定诚信典型,推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探索与其他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诚信建设经验等方面的交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标准统一和信用联合奖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