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