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