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本市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适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信用宁波网站公开。补充清单应当按年度更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