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融资授信、费率利率、贷款偿还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