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