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每年度编制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等工作中,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