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信用主体存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违法违约等行为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有关机关在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时,发现公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约等行为的,应当依据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结果,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