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环境保护等领域诚信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