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信用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用于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