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向公共供水单位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等方式,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关情况。公共供水单位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到查询要求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共供水单位的意见,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