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