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村级水站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