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时,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水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公共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依据供水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