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缴纳水费。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发生故障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更换。

禁止拆装、移动贸易结算水表或者阻碍抄表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