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