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