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区供水专项规划,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市级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市级供水设施以外的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级供水专项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全域覆盖的区域,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村级水站年度改造、撤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