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总体规划等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节约用水指标体系,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水实施计划、保障和监督措施,再生水、海水、雨水利用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