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停水或者降压供水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临时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原因、时间、范围以及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用户。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发布停水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影响公共消防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建设储水设施等措施,确保冬季片区停水时供热用水供给。其他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