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可以采取先行开挖等必要措施即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管护单位抢修供水设施设备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地下轨道交通、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设备抢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