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设备。自建供水设施单位不得擅自将其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同意,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自建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