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有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区)自然资源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