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