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