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