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九条有效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设施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将因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